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244,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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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林佳佩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張邑詰、張森鑫、吳春慧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981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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