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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李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倘若逾期有一未為補正,將行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欠缺上開應載明事項(2),是原告依法應補具書狀說明並提出本件訴訟之原因及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與被告交易之相關資料(如訂購日期、物品名稱、訂單編號、統一發票或收據等),逾期未提出,恐有失權之效果。
三、原告應將上開書狀及事證提出正本1份予本院,另附繕本1份,以利本院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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