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342,2019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黃子凌
被 告 王聖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