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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寶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呂婕榆
被 告 豐巧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豐巧潔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號,有中國信託銀行函檢送之該帳號申設人基本資料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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