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許凱雲
訴訟代理人 洪義雄
被 告 陳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108年度附民字第5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