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393,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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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被 告 劉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至4樓建物,申設表燈非營業用電,電號分別為00-00-0000-00-0號,詎被告積欠計費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107年12月11日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392元,經限期繳納並派員屢催,被告均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費收據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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