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406,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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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吳孟修


被 告 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刑事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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