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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媛灝
被 告 張銘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000 號,且本件原告主張之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屏東縣枋寮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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