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48,2019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國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