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65,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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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周筠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如認被告係王欽溢之繼承人,則請補正其該繼承人姓名地址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再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即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當得利事件,經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上開帳號,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地址,經本院函查上開帳號之申設人係王欽溢(最後籍設臺中市北屯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又該申設人王欽溢業已於104年12月2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

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究係何人,尚有不明,爰依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即:㈠原告起訴之被告姓名為何人,是否為帳號申設人王欽溢。

㈡如起訴之被告係指王欽溢之繼承人,應具狀陳報王欽溢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㈢並提出全體被告即王欽溢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未成年人,請併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

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

逾期未補正上揭任何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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