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65,201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周筠洳
被 告 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申設人即王欽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欽溢(已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被告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申設人,經查係王欽溢,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可佐。

而被告王欽溢於起訴前即民國104年12月20日即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原告係於107年11月21日始向本院具狀起訴,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所載之日期可佐,則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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