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楊俊銘
被 告 林昌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址為臺東縣○○市○○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