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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851號
上 訴 人 廖志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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