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206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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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賴韋廷
被 告 李錦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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