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2391,2019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宜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4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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