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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號
原 告 海巡署中部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易霖
被 告 彭宥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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