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3274,2019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274號
原 告 蔡瓊芬
訴訟代理人 黃瀞儀
被 告 張家瑄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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