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338,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38號
原 告 黃立進
被 告 陳明雄 真實姓名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雖有記載被告姓名為「陳明雄」,其後並以書狀陳報被告地址為「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惟上開地址經送達結果以該地址業已拆遷不明而退回通知,是本件被告「陳明雄」之真實姓名、住居所為何均有不明,未能特定。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地址及戶籍謄本,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僅再以書狀再稱:上開地址是中古買賣車商,被告陳明雄躲避不還伊參萬元,其不敢拿出身份證,是手機0000000000等語,其逾期仍未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致被告真實姓名、地址不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