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3548,2019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548號
上 訴 人 江亞玲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吳明勳、九如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萬976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