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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8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陳蘭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0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133元,及其中新臺幣38,675元自民國99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93元,及其中新臺幣17,212元自民國99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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