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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14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寶鋒
楊砡茵
被 告 黃乾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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