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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林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中小字第479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1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嗣未依約繳款,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付,嗣中華商銀將上開債權讓予原告,原告屢向被告催索均不獲置理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聲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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