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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94號
原 告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建程
訴訟代理人 陳春金
被 告 李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上次辯論期日就審期間不足,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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