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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9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賴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據提出請求年息按百分之14.99計算之依據(此非約定條款所訂最高年息14.99%或原告內部帳務可證,故原告應於收受此裁定5日內具狀提出被告消費帳單明細上載明通知被告適用年息為何之證據,以供本院審認);
又被告戶籍地之建物業經拆遷,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且被告尚有其他居所未為合法通知,故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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