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007號
原 告 沈金等
被 告 廖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7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08 年度附民字第502 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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