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546,2019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4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辜煜展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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