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548,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洪詩羽

洪鳳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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