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886號
原 告 林保富
被 告 楊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