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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6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張介和
被 告 李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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