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6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賴亮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自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自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