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672,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詹莉紋即詹阿爽即黃詹阿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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