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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9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吳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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