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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余侑紘
相 對 人 震達工程人力派遺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中小字第54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身心障礙證明等以為釋明。
此與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調取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本件聲請人並無任何財產,亦無所得收入遭課稅情形,且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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