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1632,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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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穎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釆珮、黃淑月、廖婉茹、粘建鳴、黃、蕭麗芳、朱玉琴、凃安儀、顏家麒、陳昱宏、張文榮、王郁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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