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2400,2020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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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原 告 林寶妘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傅福來
訴訟代理人 傅嘉輝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原告姓名「林寶妘」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寶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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