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2701,2020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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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玉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港幣52,000元,以108 年10月16日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62 計算(見本院卷第57頁),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06,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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