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49號
上 訴 人 朱林美珠(朱昌盈之承受訴訟人)
朱晏逸 (朱昌盈之承受訴訟人)
朱韻珊 (朱昌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一審被告朱昌盈之承受訴訟人,與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朱昌盈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08年12月31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朱昌盈於109年1月4日死亡,依法應由朱晏逸、朱韻珊、陳彥綸為其承受訴訟人,經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裁定命由朱晏逸、朱韻珊、陳彥綸承受訴訟後。
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4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朱晏逸、朱韻珊、陳彥綸(均為朱昌盈之承受訴訟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1,665元上訴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