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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朝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萬、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4,800元,合計共7,1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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