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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陳佩綺
被 告 陳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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