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3613,2020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依蓓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