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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27號
上 訴 人
如 被 告 尚昱建設有限公司(原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3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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