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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13號
上 訴 人 卉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岑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怡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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