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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千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媛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4750元,應徵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46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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