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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44號
上 訴 人 何氏夢玉
陳怡臻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陳瓊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及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60元,合計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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