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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符欣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晋琨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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