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993,2020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 代理人 劉明勳
吳錫豐
被 告 廖淑珍


兼訴訟代理人 黃苗原

被 告 張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前以被告黃苗原因涉有竊盜(竊電)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67號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48號竊盜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而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相關證人傳喚等調查事項業經被告於該案中提出聲請,故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本件於108年度易字第1248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108年度易字第1248號即109年度上易字第77號竊盜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調取上開案件之卷宗及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