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簡,993,20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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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淑珍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兼訴訟代理人 黃苗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7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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