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1331,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峯飛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