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朱勝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