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718,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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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烈謹
訴訟代理人 王釗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王釗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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